广东一男子利用微信玩传销发展下线1982人 被判刑5年
传销活动人人喊打!广东一名男子利用手机微信玩传销,共发展下级会员人数1982人,层级达14级。记者今天(6月15日)从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6年5月,胡某在“善心汇”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激活会员账号后至2017年4月期间,胡某一直进行“赠与”或“受助”等行为(善心汇操作模式名称)。
2017年4月,胡某向“善心汇”公司转账5万元,成为A轮功德主,开始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亲自宣传等方式,积极传播和推介“善心汇”模式,并发展人员作为其下线。
2017年8月,胡某被抓获。当时其下级网络有14层,下线会员账户3141个,其中1982个账户已在“善心汇”进行投资。期间,胡某通过完成“捐助”后的返利以及收取下线的管理费等方式获利。
经法院查实,胡某的账户在整个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第5层,其下级网络有14层,3141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5次“赠与”,累计173000元,25次“受助”,累计289600元。
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发展下级会员人数1982人,层级达14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归案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提出其不属犯罪情节严重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发展下级会员人数达1982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对被告人胡某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是初犯,没有前科,坦白交待,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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