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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入“假天狮”传销被判刑

时间:2018-11-06 13:05|来源:八闽新闻|编辑:鸿飞|点击:
       家,是温暖的地方,是可以供人遮风挡雨的地方,因为那里有自己最爱的亲人。然而,在这些非法传销组织成员口中,“家”却成为一个从事非法活动的地方。传销的形式不管怎么变,其核心不会变,就是高回报或者高提成,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28岁的阿君是四川省南充市人。2015年底,他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在福建的女网友,二人相谈甚欢。女网友邀请阿君到福建游玩。阿君一心冲着温情脉脉的情人而去,但没想到,他就此走上了一条截然不同的人生路。

阿君说,当时他到了福建,女网友非常热情,随后还邀请他到自己家玩,他毫无防范,然而没想到进门后,却出不来了。阿君说,女网友邀请他加入她所在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还给他讲课传授赚钱的方法。她让阿君交2800元,购买该公司一套“香妃丽人”化妆品。虽然被禁锢,但阿君却在不知不觉中被对方洗脑。阿君说,虽然他交了钱,但这套化妆品他从来没见到过。这名女网友允诺阿君,将来做到经理级别,就能赚到很多钱。

阿君心动了,加入了他们的组织。他和十来个业务代理被编成一个“家”。不到一年的时间,阿君就从业务代理升为主任,可以管理一个“家”了。他也投了4万多块钱。阿君说,虽然他做了主任,但每个月并没有分到什么钱,所得的业绩提成也都交给大主任阿和。

和阿和一样是大主任的阿良,证实了阿君关于“家”里花钱模式的说法。跟阿君一样,阿良当初加入这个“家”,也是被女网友骗到福建的。为了赚钱,阿良同样自愿留在“家”里。案发时,他已经是“大主任”级别,正准备冲刺“经理”。

2017年5月,阿君在大主任阿和的安排下,来到汕头,与阿文、阿卫、阿潮、阿军等人编成一个“家”,先后入住水仙园24栋某房、金砂路28号某房等传销窝点。团伙的女成员则以交友为由,将被害人周某、刘某诱骗到汕头,强行控制在“家”里。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周某、刘某被阿君等人24小时看守,限制人身自由,不能离开房间。此外,阿君等人还采取谈心、听课、体罚等方式引诱、逼迫他们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期间,他们采取威胁手段,逼迫周某交代支付宝和银行卡密码,由阿君分多次将周某的39100元取出。

除了阿良、阿和外,阿勇(另案处理)也是这个非法传销组织在汕头的另外一名大主任。他们三人组织、领导同案人阿君、阿海、阿波、阿玉、国勇等,形成了一个33人的传销团伙,于2017年4月至7月期间,分别对被骗到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周某、刘某、李某、童某、彭某、鲍某、雷某等人实施非法拘禁,逼迫、引诱其购买公司产品以成为公司的成员。其中,在给被害人彭某、鲍某讲课过程中,国勇等人多次以不认真听讲为由,将彭某、鲍某强行按倒在地并脱掉外裤,其他人围观取笑,侮辱被害人,以此胁迫被害人服从该传销组织。

2017年7月,公安机关采取行动,一举端掉这个传销窝点,但直到被抓获,阿君还认为,他从事的是一项赚钱的事业。

金平检察院指控阿良、阿君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金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合议庭经审理,认定“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是非法传销组织。


合议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良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

法官有话说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被告人阿良系该非法传销组织的大主任,领导的非法传销人员共33人,其下级有主任和业务代理两个级别,符合立案标准,因此被告人阿良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阿良在非法传销活动中,指使下级的传销人员以拘押、禁闭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引诱、胁迫被害人购买商品和参加传销组织,达到骗取财物的犯罪目的,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合议庭审理认为,阿君等1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对本案的主从犯合议庭审理后是怎么进行认定呢?

法官

被告人阿良是传销组织犯罪集团的大主任,被告人阿君、阿海、阿波是传销组织的主任,在犯罪集团中均起着积极的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玉负责诱骗被害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也是主犯。被告人阿文等13名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合议庭最终判决,被告人阿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阿君等其他17名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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