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以十余万元的价格购买千某公司的黑茶产品,获得该公司会员资格以及该黑茶的销售权利。在经营过程中,刘某发展下线并按销售业绩、下线人数抽取红利,后将该会员资格、销售权利以及黑茶产品以八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立下借据为证。后因李某未清偿款项,刘某诉之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刘某持有借条,明为借贷,但该债权债务系因茶商资格转让所形成,人民法院应对基础合同关系进行审查。经审查,千某公司发展刘某、李某等人,由他们销售黑茶产品,根据销售业绩、资格等级以及内部规则分取红利,该行为系传销行为,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刘某基于传销人员的身份享有的分红权利并不受法律保护,其与李某达成的茶商资格转让合同因转让标的违法而无效,借条对李某并无约束力,故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