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制作“五行币”圈钱3亿,一审不服 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9-09-10 13:48|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编辑:鸿飞老师|点击:次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河南男子李恒志为获取利益、赚取差价,在河南省永城市注册成立了一家珠宝公司生产金币等产品,并利用对公账户吸收传销资金近3亿元。一审期间,桂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李恒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宣判后,李恒志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非法获利,后宋密秋为逃避法律打击,于2013年10月偷逃境外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发展国内会员。
2016年10月至11月左右,宋密秋发展的传销骨干分子史迪芬和崔志平到泰国监狱探望宋密秋,宋密秋便提出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运行基础上策划推工作人员会得到“出“五行币”传销。
随着不断发展完善,“五行币”传销入会和发展会员主要有现金和实物收益以及虚拟货币收益。
为强化管理,宋密秋对“五行币”传销组织实行部门化管理,在“五行币”传销组织中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金币生产制作团队、财务团队、宣传讲师团队等团队。
李恒志是金币生产制作团队负责人之一,其明知宋密秋是在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为获取利益、赚取差价,在经得宋密秋的同意后,于2017年1月份开始负责为“五行币”传销组织制作金币、金镶玉吊坠等,并于2017年2月7日在河南省永城市注册成立河南五行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利用对公账户吸收传销资金,并按照宋某的要求管理和使用。
“五行币”传销组织的各团队长在宋密秋的指示下将下级会员缴纳的会员费转账给李恒志,李恒志收到款后制作相应数量的金币、金镶玉吊坠,并将制作好的金币、金镶玉吊坠按照各团队长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
经统计,李恒志为宋密秋的“五行币”传销组织制作金币8万余枚、金镶玉吊坠10万余枚,李恒志吸收“五行币”传销资金2.69亿元。
2017年11月11日,李恒志被依法传唤至桂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2018年9月10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李恒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桂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4月28日,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宣判后,李恒志不服,“为五行币客户代购金帀、金镶玉吊坠系正常的商业活动,请求宣告无罪;被冻结、查封的7千余万元现金和房产属其他合法收入,原判予以追缴没收显属不当”为由,提出上诉。
5月28日,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李恒志,听取辩护人刘晓闰的意见,查阅原审卷宗及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李恒志明知宋密秋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赚取差价,按照宋密秋的指示从事“五行币”传销活动,组织生产、制作、发放“五行币”,管理“五行币”账目,以配合推广宣传“五行币”传销活动,对“五行币”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关键作用。
李恒志主观上具有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的故意,客观上积极实施了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的行为,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李恒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无错误。
另外,被冻结的7063万余元是李恒志负责制作“五行币”以来流转的传销资金,被查封的房产属李恒志用涉案传销资金购买的资产,均属于违法所得。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李恒志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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