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三名女子因组织、领导“人民通惠”传销活动被法院判刑
4月2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人民通惠”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反传防骗快讯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三名福清女子因共同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的“人民通惠”网络传销,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判决书上显示,2015年起,被告人翁某芳经冯某乐(另案处理)介绍,在“人民通惠”网络商城上注册会员,缴纳会员费2万元升级为金级会员。“人民通惠”是刘清伟等人(另案处理)开发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以充值消费赠送原始股、消费返利为由,骗取会员财物。
“人民通惠”后台系统兼具积分记录、分配、返还等功能,会员在“人民通惠”缴纳会员费、消费,均可获得一定积分,积分可直接在“人民通惠”商城折抵现金;会员缴纳会员费后,直接上线会员获得相应积分抽成,其他层级上线可获得一定比例积分。
“人民通惠”电商平台的普通会员通过缴费可以升级为高级会员,即预存5000元、10000元、20000元即可升级为铜级、银级、金级会员,铜级、银级、金级会员均为股东会员,根据缴费持有股份、积分。
翁某芳加入后,以其本人及亲属使用的手机号码在“人民通惠”注册20多个会员账号,发展下线会员,部分下线人员又再发展下线,并将下线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上交给冯某乐。
在此期间,翁某芳伙同冯某乐,向刘清伟经营的人民通惠公司缴纳30万元,在福清市沃尔玛超市附近经营“人民通惠”实体店,通过口头宣传、发送二维码、将会员加入微信群等方式,对外宣传“人民通惠”消费全返、赠送原始股等经营模式。
2015年起,被告人何某融经翁某芳介绍,在“人民通惠”上以其本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注册7个会员账号,发展下线。何某融缴纳2万元升级为金级会员后,在福清市其经营的美容店、“通又惠便利店”,通过上述方式宣传“人民通惠”消费全返、赠送原始股等经营模式。
2016年,被告人吴某妹在何某融经营的“通又惠便利店”购物时,经何某融介绍,注册成为“人民通惠”会员。为了获得高额返利,吴某妹除了缴纳会员费升级为金级会员外,还以其本人及亲属的身份信息注册了6个会员账号,用于发展下线。传销模式。
至案发时止,翁某芳发展下线会员3277人,获取积分价值4千余元;何某融发展下线会员1298人,获取积分价值3千余元;吴某妹发展下线会员369人,获取积分价值3千余元。
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组织、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的传销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上述三名被告人一年四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千元到五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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