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做到老总,最终进入牢房,桂林法院法律制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加传销活动,在传销体系中层级为五级且下线人数已超60人以上。被告人黄某某在传销体系中层级为四级且下线人数已超30人以上且协助被告人王某某管理本体系传销组织,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桂林市临桂区**镇**路**号**栋2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侯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2018年12月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桂林市临桂区**路**号**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1月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4年和2016年9月的在桂林市参加“西部大开发”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施行“五级三晋”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五个级别,其中,购卖1—2份产品是业务员级别,3—9产品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产品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产品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产品以上是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级别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5份,经理晋升为老总级别,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
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晋升为该传销组织体系的高级业务员级别(A级老总),层级为五级,下线人数达60人以上。被告人黄某某是被告人王某某的下线,现在传销组织体系中是业务经理级别,层级为四级,下线人数达30人以上。在该传销组织体系中,被告人黄某某除发展自己的下线外,帮被告人王某某发放下线人员工资,受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派给新加入传销体系的人员上课、培训。
2018年11月1日二被告人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被抓获。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辨认照片、银行交易汇总表、传销体系图、传销人员上课、培训名单、银行资金流水等;2.证人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院:范志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检察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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