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氧源”传销案二审宣判 主犯判刑6年
通过组织参加者到公司进行宣讲、举办招商会、线下开设门店等方式,以卖高科技家电等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不同等级会员费获得不同等级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人数和会员缴纳金额为返利的依据,
11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起传销案,被告人叶某财同被告人叶某财等人开设公司,以推销高科技产品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实施传销活动。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元伙同被告人叶某财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开设江苏金氧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氧源公司),在公司内部成立市场部、财务部、宣传部、后勤部等部门,并架设DCI会员网站。
以高额返利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人缴纳人民币700元(普卡)、1400元(铜卡)、3500元(银卡)、14000元(金卡)、35000元(钻石,未开放)不同费用获得不同等级会员资格。通过架设会员网站后台分配积分的方式,参加者获得会员资格后,一方面可获得静态收益,包括获得不同等级消费积分,用于兑换不同产品,如杯子、空调、饮水器、空气净化器、冰箱等,且产品价格虚高;获得增值积分,可获得组织不定期分红。
另一方面可获得动态收益,取得现金积分,包括直接销售奖(直销奖),按照介绍他人投资额6%-9%不等比例获得返利;部门业绩平衡奖(对碰奖),按照双线介绍他人投资额6%-9%不等比例获得多倍返利;上三、下三部门业绩平衡奖,按照不同比例再次获得上三层、下三层直销奖、对碰奖。返利均以积分形式发放至各会员账户,该传销组织规定,现金积分满100积分,可按照6.3的汇率并扣除5%手续费提现,以100积分为例,可提现100*6.3*95%=598.5元。
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杨某元任金氧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引进传销模式,总管市场部、积分拨付等事务;被告人叶某财任金氧源公司总经理,分管采购、行政、门店宣传等工作。截止2019年3月,该组织共发展会员层级至少6级,发展会员2259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元伙同叶某财等人,以推销高科技电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不同等级会员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集资诈骗,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杨某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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