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善法院审理一起恶势力传销案 头目被判14年
时间:2021-05-05 21:29|来源:网络|编辑:反传防骗热线|点击:次
1月30日上午,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嘉善法院以视频连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首要分子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三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其余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七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何某为首要分子,应对其所管理期间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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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9年以来,以被告人何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郭某某、盘某1、张某某、盘某2、刘某某、沈某某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嘉善县范围内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等七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并不存在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或迫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七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何某为首要分子,应对其所管理期间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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