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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某传销组织16天内非法拘禁11人 7人被判刑

时间:2010-08-23 09:13|来源:www.fcx110.com|编辑:刀锋|点击:

近日,浙江海宁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陈某、郑某等7人在16天内以介绍工作为名共骗11人至传销窝点,并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

3月3日,陈某将被害人小娟(化名)骗至海宁市许村镇某传销窝点内,逼其上交手机等通信设备,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加入“组织”。

3月3日至19日,陈某等7人在短短16天内以介绍工作为名共骗11人至位于海宁及余杭区的传销窝点内,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

3月21日,公安机关将小娟等被害人救出,并抓获陈某等4名“管家”以及郭某等3位“师傅”。据了解,该传销组织的窝点都设在4楼,难以逃离,而传销组织的“师傅”一天24小时都在监视被害人,根本没有自由可言,其实就连“师傅”本人也只能在白天使用通信设备,外出也要打报告,而“管家”则相对自由。

据悉,该传销组织有很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共有“主任”“管家”“师傅”及“学员”四个等级,“主任”上面虽然有更高“阶层”的人,但是除了“主任”,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基本上是接触不到的,进入“组织”钱交的越多,级别越高。该传销窝点内设有教室、宿舍和仓库等,门都是被反锁的,从宿舍到客厅去也是需要报告的。

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9个月,龙某一年3个月,李某一年,郭某7个月,樊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胡某拘役六个月。

直销传销最简单的区别:

直销:已销售产品为导向、没有入门费、价格体系国家批准、有厂家及工艺流程、销售员从自己销售产品中获得佣金、员工上岗前进行产品培训、按劳分配、合法纳税。

传销:没产品、有入门费、没有价格体系、没有厂家及流程、拉人头、发展下线、上线以下线的入门费中提取利润、没有培训、不按劳分配、不纳税。

国家不是不管,但传销的特点在于隐蔽性强,不仅需要拿到上线姓名地址、老总级别姓名地址、体系、制度、5人以上指证、还需要银行封账户等,取证比较难。国家打击是一方面,更需要大家摆正心态,天下没有掉下的馅饼。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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