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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 传销应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时间:2011-06-08 07:32|来源:新法制报|编辑:甲乙木|点击:

       借钱 传销应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网友“逍遥”:一个朋友1年前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钱2万元,当初他跟他老婆也是说出去做生意,后来才知道,他是在外面做传销。去年,他老婆起诉离婚,法院准予。至今,我朋友都没有归还我的借款,请问,我可以向他前妻追讨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蔡明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但本案中,你朋友所从事的非法行为,他妻子并不知情。因此,该债务属于你朋友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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