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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传销是掣肘

时间:2011-06-16 13:25|来源:网易新闻|编辑:甲乙木|点击:

    北海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多次打击,目前,北海市的传销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从过去集中授课转为个别谈心,集中居住转为分散居住;从过去传销商品发展到现在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理念、假冒直销品,方式越来越隐蔽。

    这位负责人说,传销人员利用北海作为知名的旅游城市和所处北部湾开发重要位置,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大开发等借口骗人加入传销,极富煽动性。

    如果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在日常监管打击传销中,其他职能部门想要入屋检查也是很困难的。即便入屋,能找到的有价值的证据也很少,哪怕是一些书证材料,署名人与当事人真实身份不同。执法人员检查时,他们这些传销人往往声称是来北海旅游、参观、考察的,让执法人员难以辨别,给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关于传销为何在北海屡打不止,记者在北海市法院、工商、公安等部门采访中,还听到了这样一种解释: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掣肘和影响了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梁支队长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2009年2月国家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前,考虑到北海市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北海市公检法机关都是按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对传销活动进行论处传销者只要所得金额达到5万元或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就可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判刑。

    然而,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使形势发生了变化。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北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在认定标准上统一意见,即发展下线3人以上即可认定组织、领导

传销罪。

    但时间不长,到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组织者、领导者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才应予立案追诉。

    以前要求13名下线指证一个人就很困难了,现在变成了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取证就更加困难。梁支队长对记者说,事实上,一个传销者发展下线不到30人就已经升为老总级了,他升了总级后,为逃避执法部门打击和躲避发现了上当受骗的下线要钱,一般总会转移到外地去。随着传销活动的升级换代,现行的法律不仅没有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反而给执法办案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北海市中级法院刑二庭的叶庭长则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对传销活动的处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他说:因为只对组织者、领导者才可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要有30个下线并层级达到3级以上,如果没有发展30个下线或层级没有达到3级以上就构不成犯罪。他还说,以前发展一个下线收69800元就可以判非法经营罪,现在只能治安处罚、行政处罚了。

(本文来自: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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