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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级传销头目投案自首

时间:2010-08-18 09:13|来源:www.fcx110.com|编辑:刀锋|点击:

   8月15日,某传销组织A级头目严某主动到东昌府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我过够了像老鼠一样的生活,希望自首得到从轻处理。”15日下午2点,一严姓男子来到东昌府经侦大队自首,经查,严某为经侦大队网上追逃的传销逃犯。
   严某,44岁,重庆市璧山县人。2006年以来,以有好工作、高工资为诱饵,他把同学、同乡、同事、亲戚、朋友等人骗到聊城,发展下线500余人,要求每人交纳2900元现金购买某化妆品经营权,就可成为会员发展下线。该组织分A级代理商、B级代理员等五个等级,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非法经营额达140万余元。追逃期间,经侦大队办案民警不断通过向其亲戚朋友打电话、写信等方式,讲明利害关系,劝其投案自首。同时,该化妆品传销组织另外几名头目相继落网。
   据严某交代,他是传销“网络”中的最上线。加入传销组织赚钱后,他也想过抽身不干,但自己的许多亲戚仍在该组织中,因此放不下,越陷越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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