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C国际金融集团公司”虚假注册发展传销头目被判刑
2010年9月26日,河南省新县人叶波(另案处理)以虚假的“IFC国际金融集团公司”名义,通过网站进行网络宣传和会员注册进行经营。通过缴纳现金注册成为公司会员后,公司按照制定的规则向会员发放报单币、股票币、奖金币、广告币等虚拟电子币,并通过上下线发展人员,形成了总监、系统总监、会员三级层级关系。
2011年6月12日,该传销组织的头目叶波被抓获后,李艳香经不起巨额利润的诱惑,通过非法手段获取“IFC国际金融集团公司”在上海环讯注册的公司静态密码,完全掌控了该公司。之后,李艳香利用该网站进行提现审核、会员解锁、充值电子币、划转资金,继续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经营额高达120余万元。
2012年2月13日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将李艳香移送起诉。冠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艳香虽然没有实际发展一名下线人员,但是其行为是叶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承继,才使得该公司继续运营下去,应当认定为共犯,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李艳香判处刑罚。
短短半年时间,该公司采用销售虚拟电子币的方式,通过上线吃取下线提成来牟取非法利益,发展会员数千人。
期间李艳香在该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在明知该公司属于非法经营后,仍然从事传销活动。
在传销组织的头目被抓后,身为公司“客服”的她接过了“接力棒”,前仆后继搞起了非法传销,结果前脚跟着后脚进了班房。3月16日,山东省冠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该公司职工李艳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二章”、“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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