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传销违法,欠条法律无效
时间:2013-04-20 11:50|来源:中国江苏网|编辑:甲乙木|点击:次
2011年4月,长期在外打工的刘某,找到同村好友徐某,称有个发财的机会邀请他一起干。刘某称,正值国家西部大开发,现在向四川达州企业投入4万元,即可提升该企业的部门经理,三五年内可赚上百万。徐某受高利诱惑,与妻子杨某商议,二人与刘某一起到四川达州考察。
投入巨款参与传销,要求返还资金时,“上线”打了张欠条。后当事人拿着这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讨要钱款,近日,该案经我市法院一审和终审,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该诉求。
在达州,夫妻俩受到热情接待,公司每天派人给他们上课,渲染企业的美好前景。被“洗脑”后,夫妻俩投下8万元。回家三个月后,既没有拿到分成,也没有当成“经理”,他们的“上线”刘某也开始言辞含糊。
随后,徐某夫妇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认购资金,并与其发生争执。最后,刘某在他人劝说下写下一张8万元的欠条及一张转让资格的条子,注明由刘某代徐某夫妇转让该资格,如一个月内未能找到认购人,由刘某还钱。
徐某夫妇拿着这张欠条,起诉至盐都法院。法院认为,传销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双方之间的借款目的违法,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借条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孙正兵 陈云露
原文地址: http://js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3/04/20/016967989.shtml?COLLCC=249804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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