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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修改传销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时间:2017-03-13 15:36|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www.fcx110.com|点击:
本版统筹 信息时报特派北京记者 刘宇雄
本版撰文/摄影 信息时报特派北京记者 刘宇雄 郭苏莹 吴瑕 梁钜聪
昨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广东代表团在驻地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针对传销活动屡打不绝,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建议,修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犯罪惩处力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建议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授权
“要进一步突出关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持续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郑红在审议中提出,建议最高检紧贴民生热点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提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水平。同时,推动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门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检察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郑红还建议最高检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授权决定,对这项制度在立法上予以确认。
此外,郑红还建议最高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试点,为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提供实践依据。同时,建议继续加大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明确“捕诉监防”一体框架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职责,健全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的工作机制,推动办案程序和标准规范化、司法衔接规范化、社会支持体系规范化。
关键词:审判人员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
明确聘任制审判辅助人员招募问题
龚稼立建议,要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尽快联合出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及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性意见。
其次,建议进一步深化人员分类管理配套制度的改革,加快解决审判人员不足的问题,建议两高以及相关部门明确聘任制的审判辅助人员招募、待遇以及管理问题,对各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政策支持;此外,进一步统筹提出跨区划法院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总结北京、上海以及广州跨区划集中管辖案件的改革经验,建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尽快提出全国建设跨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具体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郑鄂:
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破解“案多人少”
“增加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我认为是当前司法责任制发挥最大作用的一个关键点。”郑鄂指出,破解“案多人少”需多管齐下,但根本在于增加审判辅助人员。
郑鄂表示,他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不需要增加更多的法官,但是要增加助手,只要助手要到位,每年审判案件的量可以进一步提高。
此外,郑鄂还建议,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模式和高于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机制。
关键词:打击传销活动
全国人大代表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
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惩处力度
“不少地区传销活动仍然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屡驱不散,传销人员在与公安机关多年的拉锯战中,更加注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打防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压力。”为何会出现这种屡禁不止情况呢?梁志毅认为主要原因是我们打击传销犯罪活动的法律层面力度不足。
为此,他建议修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建议最高院、最高检将“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这个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同时将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刑标准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从而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犯罪惩处力度。
其次,对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组织领导者给予治安拘留。梁志毅指出,《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而且实际操作中对传销人员的罚款处罚也难以执行。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意见稿已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列为处罚对象,并制定了治安拘留的处罚措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进程。
此外,梁志毅还建议对参加传销者实施心理干预。他指出,由于传销者大多已经被成功“洗脑”,其思维方式不同于常人,且大多数传销者都欺骗过同学、亲戚、朋友,社会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这些人重操旧业的几率很大。
关键词:妇女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工商联副主席翁一岚:
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避免“被负债”
翁一岚指出,今年2月28日最高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对此,各方面均给予充分肯定。但是,补充规定只是增加了一个但书条款,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尚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翁一岚举例说,最高院发布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借债时,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的规定,但由于举证责任转移到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不知情的一方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能力和机会去证明这一点。
为此,翁一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共同债务的证据,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负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对债务不知情、不同意、未共享利益的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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