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暗藏传销组织 3名组织者赚取会员费获刑
时间:2017-04-07 12:09|来源: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马老师|点击:次
福州新闻网4月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陈晓艳 陈忠飞)杨某、魏某与陈某从外地来到福州,3人以投资“1040阳光工程”为诱饵,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吸收了50多人加入组织。日前,仓山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各2年2个月,并各处罚金1.5万元。
2014年,杨某、魏某以及陈某在福州成立“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三人以“国家秘密政策”为噱头,吸引人员缴纳会员费加入传销组织。
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不断扩展传销网络。
杨某等三人利用他人缴纳会员费来谋取利润,共同管控仓山区五个传销组织窝点。到案发时,杨某、魏某、陈某共吸纳传销下线人员共计50多人。
检察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当事人组织、领导的活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杨某、魏某以及陈某在福州成立“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三人以“国家秘密政策”为噱头,吸引人员缴纳会员费加入传销组织。
该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不断扩展传销网络。
杨某等三人利用他人缴纳会员费来谋取利润,共同管控仓山区五个传销组织窝点。到案发时,杨某、魏某、陈某共吸纳传销下线人员共计50多人。
检察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当事人组织、领导的活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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