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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入传销 头目“十大酷刑”折磨致其死亡

时间:2010-07-03 15:29|来源:www.fcx110.com|编辑:刀锋|点击:

为了让一名男子加入传销组织,该组织头目指使手下对该男子动用了家法,即“开飞机”、“天旋地转”、“五马分尸”等十大酷刑,最终将该男子折磨致死。前日,参与犯罪的诸葛玉明等3人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王某、高某、诸葛玉明(化名)均系山东人。其中诸葛玉明自称是诸葛亮第36代孙。案发前,诸葛玉明是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的传销组织“贵州红跃公司”的一名成员。在这个组织里,诸葛玉明等人是张某(另案处理)的下线,凡事听命于他。2009年4月,山西男子李某想到该公司工作,在得知该公司系传销组织后,李某不愿加入。这让张某非常气愤,并决定教训一下李某。

  2009年4月12日14时许,王某、高某、诸葛玉明和赵某(另案处理),在张某等人的直接参与和指使下,对李某动用了公司教训员工的家法——“十大酷刑”。他们一会儿让李某“开飞机”,一会儿又让他“天旋地转”。李某在殴打中被摔倒数次,头部伤势严重。

  几人急忙将其送到医院。虽然李某没有立即死亡,但伤情无法救治,2009年6月29日,李某经医治无效,在原籍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行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后继发恶性脑膨出等,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警方将各被告人先后抓获归案。

  庭审

  谁是主犯

  本案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王某、高某、诸葛玉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王某、高某和诸葛玉明承认实施了犯罪,但均否认自己系主犯。

  诸葛玉明的辩护人刘晟廷表示,本案中,张某一手策划了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某应当是本案的主犯,而诸葛玉明是从犯。另外,诸葛玉明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次庭审之后,法庭将择期做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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