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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被抓,房东被罚款

时间:2011-11-20 11:16|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哈哈里|点击:

“  今年9月2日,岑溪市在开展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依法对位于明都新城的袁某和庞某的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来自江苏籍赵某和安徽籍张某、王某等共48名涉嫌传销人员,以及用于传销活动的西服、书籍、笔记、加入连锁销售申请单等物品一批。后经查明,张某等人已加入一个打着“海南华纳有限公司”旗号的传销组织。同时,两位出租屋主分别收取了租金9000多元和7000多元。10月14日,岑溪市工商局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案出租屋屋主袁某和庞某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8万元的处罚告知。

  听证会上,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活动场所案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意见进行了陈述和举证。当事人及代理人则对涉嫌违法事实和举证进行了质证和申辩,并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表示支持政府部门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项行为,但认为打击传销的主要对象是传销人员,而不是出租屋屋主,况且他们在出租房屋时并不知晓承租人是传销人员,在签订租屋协议时也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如今承租人涉嫌传销被抓,却要屋主接受重罚,承担法律责任,实在有点冤。

  听证会结束时,岑溪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案件处理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案件事实认真审查,依法做出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希望广大房屋出租者要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贪图蝇头小利而为传销分子提供活动场所,强化出租房屋的管理,使传销分子无藏身之地。

  听证会还邀请了岑溪市公、检、法等部门代表及人民群众10余人旁听。

        我出租房屋时并不知晓承租人是传销人员,如今承租人因搞传销被抓,却要屋主接受处罚,这岂不是"冤大头"吗?” 11月4日,广西岑溪市工商局举行行政案件听证会,对两起涉嫌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屋主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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