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全国采取的多项打击措施依然解决不了老百姓的后顾之忧

时间:2012-05-23 17:28|来源: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编辑:甲乙木|点击:

今年以来,河北省黄骅市工商局采取四项措施,有效打击传销活动,效果显著。

    该局建立联席机制,及时将有关打击传销会议的精神、政策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完善打击传销领导机构以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确保打击传销形成“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成立专门队伍,加大打击力度。该局从城区分局和经检队,抽调精干执法人员,成立“打击传销中队”,专门负责打击传销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打击传销专项执法行动,该局对传销活动重点地区进行排查和清理,摸清传销活动的窝点、人员等基本情况,整理汇总信息,实施精确打击。

    该局开展行政指导,加强行业自律。该局对房屋出租者开展行政告诫,要求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重罚。同时,该局组织移动、联通等电信公司开展行政约谈,要求其加强行业自律,不得为传销人员提供通信便利,并积极利用网络优势,协助打击传销办公室向手机用户发送打击传销警示短信。

    该局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发布打击传销警示,并曝光典型案件。同时,该局深入学校、街道发放打击传销宣传资料,公布举报电话,使广大群众认清传销行为的本质,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传销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乐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该市某住宅楼内查处一起以网络销售手机为名从事传销活动的案件,这是乐昌市查处的首起网络传销案。

    乐昌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一栋住宅楼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傅某及王某的笔记本电脑内存有传销资料。经查,傅某、王某为夫妻,两人于2012年1月8日用王某的身份证注册了某公司会员用户,并且购买两台所谓节费手机,之后就以代理商的名义开始对外宣传“购买节费手机,既省钱又赚钱”,以此发展下线。

    截至案发,王某利用网上注册用户名的方式直接发展16名下线,违法所得2.6万元。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傅某、王某利用互联网,采取驻点诱骗方式,变相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其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乐昌市工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傅某、王某的案件移送乐昌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 

 近年来,网络传销在我国蔓延迅速。笔者在分析网络传销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重点探讨网络传销监管对策。

    网络传销的类型

    目前国内网络传销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平台推销实物产品,靠发展下线获取利润。

    靠发展下线会员提高广告点击率获取利润。通过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

    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该模式的传销载体主要为购物网站,注册用户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登录该网站。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并获得提成。

    网络传销的特点

    与传统的传销方式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虚拟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传销者假借电子商务、基金运作等名义发展会员,会员得到的仅仅是一个加入资格。

    欺骗性。传销组织利用网站作为平台,打着远程教育、电子商务等旗号,遮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

    隐蔽性。网络传销组织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通过网站加入传销组织,上下线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完成。

    跨地域性。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突破了地域限制,活动成本低、人员发展快、传播地域广。

    对网络传销进行监管的综合性对策

    结合网络传销的特点以及我国具体的法律与社会环境,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策略与措施,实现对网络传销的有效监管与打击。

    立法策略。要对网络传销形成有效打击,就必须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建议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尽快出台一个有关监管和查处网络传销的专门规定或办法,详细规定网络传销的概念、种类、查处机关、查处措施与程序等内容,以此作为查处网络传销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必须重视对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工作,建议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新一轮修改时,完善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电子证据应用规则体系。

    登记备案策略。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规范和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审查、登记、备案工作,并对违法或不合格的经营主体进行及时清理。目前,全国不少地区的工商部门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监管工作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上海市在2000年就开始施行《上海企业网络经营执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该市从事网络经营的主体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并提供有关经营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类型等内容的文件。同时,对于已经取得网络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工商部门还要求其在网上“亮证”,即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指定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专用标志。这对于防范网络传销活动的扩散具有重要价值。

    专门化策略。根据网络传销的特点,必须由专门的人员和专业的设备通过专业的方法进行监管。

    一是专门机构与人员。工商部门应一方面吸纳和培养一批具备计算机与互联网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电子证据采集与固定以及电子商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另一方面,应在工商部门内部设置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抽调专业人员组建一支网络监管队伍,确立“以网管网”的专业监管模式,从而对网络传销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和打击。

    二是专业设备。要掌握网络传销的证据,单纯依靠传统的执法手段很难完成,必须借助一套高科技的专业设备。比如,重庆市工商局先后投资470万元建立了“电子商务搜索监测中心”和“电子证据采集分析实验室”,开发建设了“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网”等系统网络,基本构建了网络传销行为发现、锁定、取证的技术工作体系,提高了当地对网络经营秩序重要环节的监控和预警水平。

    三是专业方法。对网络传销的监管与查处必须依靠一套较为专业的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常态监测与巡查。组织专业人员对网络传销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研究和解读,分析网络传销犯罪分子在联络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关键词,建立网络传销关键词数据库;借助关键词数据库,通过专门的搜索软件对本地注册的互联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与监测,获取有关网络传销活动的线索资料。第二,锁定服务器物理位置。一旦发现搞网络传销的网站,应当对其常态化链接的IP(网络间互连协议)地址进行追踪,锁定其服务器的准确位置,进而确定具体的传销组织者与参与者。第三,电子证据的及时采集与固定。因网络传销案件的特殊性,网络上的信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及时将传销者用于网络传销的网站内容以及上下线间的联络内容予以截图录像或复制打印,留下固化证据;还应将涉案的网站网址、当事人的邮箱、QQ等记录下来,对在网络上下载复制的重要证据材料还应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或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以防其事后篡改传销救助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www.fcx110.com
全年无假日救助  24小时接受咨询
咨询热线:010-57210191  010- 56208282
咨询QQ号:467080324  57210191
友情提示:目前传销猖獗,花样翻新,如果您身边有亲人朋友误入传销组织,请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以免上当受骗!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传销救助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www.fcx110.com
全年无假日救助  24小时接受咨询
咨询热线:010-57210191  010- 56208282
咨询QQ号:467080324  57210191
友情提示:目前传销猖獗,花样翻新,如果您身边有亲人朋友误入传销组织,请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以免上当受骗!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传销救助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www.fcx110.com
全年无假日救助  24小时接受咨询
咨询热线:010-57210191  010- 56208282
咨询QQ号:467080324  57210191
友情提示:目前传销猖獗,花样翻新,如果您身边有亲人朋友误入传销组织,请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以免上当受骗!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