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别人参加传销该判死刑
日前,天津大港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因胁迫参加传销组织不成,恼羞成怒非法拘禁、抢劫被害人的案件。2012年3月下旬,向某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邓某某骗至某小区内,伙同王某、余某某、刘某某等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邓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因未能得逞,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被害人邓某某交出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并从卡中取出人民币1400元,据为己有。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害人向某、王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且采用恐吓、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警示:
我们应认清传销的真实面目,深刻认识到传销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严重危害,不要被一些不切实际的招聘广告所迷惑,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可妄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在个人加强辨别能力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预防宣传治理的力度,使传销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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