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TAG标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反传销救助中心(Fcx110.COM)网站 求助:010-56208282 / 57210191

广告位 728*90

青岛"善心汇"传销案二审宣判 一骨干获利2600元获刑2年

时间:2020-09-12 18:15|来源:鹰鉴|编辑:马老师|点击:

      8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对黄岛区警方破获的“善心汇”传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期间,“善心汇”传销组织普通会员董某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张天明等发起的传销组织,利用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下称善心汇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通过拉人头、交纳会费方式发展会员。

 

      2016年左右,被告人董某通过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传销组织会员后,积极向其亲戚、同学、同事等推荐加入善心汇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并通过微信社交工具建立交流善心汇的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善心汇的制度、运作模式、讲课视频等,对其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培训等。

 

      董某先后发展了纪某等直接下线会员,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经司法鉴,董某系普通会员,共发展会员182名。

 

      另外,董某在明知“善心汇”为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散布、煽动其他会员捐款,找法学专家论证“善心汇”的运营模式合法,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原审法院认为,董某利用微信群等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宣传、培训、召集募捐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对善心汇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60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董某不服,提出上诉。董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董某虽参加了传销活动,但仅为普通参加者,本人也被骗30万元,无组织、领导行为,且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虽然系普通会员,在此期间也投入部分资金,但其主观上明知善心汇的运作模式,客观上积极向他人宣传、推介善心汇,发展下线人数众多并从中获取利益,且通过微信等网上即时通讯工具对参与人员进行管理、培训等,对善心汇传销活动不断扩展、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判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系从犯正确。

 

     8月20日,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  。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家人陷入传销失联,需要寻人可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联系我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咨询QQ1:283071951 咨询QQ2:467080324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相关内容
反传销救助中心
广告位 300*300
广告位 1200*90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www.Fcx110.com 联系电话:+86 10 56208282 / 57210191

Copyright © FCX110. 反传销救助中心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FCX110.COM ICP备案:京ICP备2002745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