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入传销后在古亭山抢劫砍人 藏匿16年的他 今天面临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翁某辉经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山开发区大利拗古亭山路口,虚构要雇车运货到柳州火车站的事实,携带之前准备好的菜刀,搭乘被害人张先生的面包车。在车辆行驶途中,翁某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遭到被害人拒绝。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翁某辉见状,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朝被害人张先生挥砍,致被害人身体受伤并无反抗能力后,将其口袋中的90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同日20时许,因案发现场的面包车停放可疑,附近群众上前查看车内情况,发现被害人张先生已经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辉曾短暂回雷州市老家停留,数日后外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2006年后,其漂白身份,一直使用“翁某弟”的名字生活。2017年5月19日,其因涉嫌犯抢劫罪在海南省儋州市八一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时,他已经结婚,并生有两个小孩。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翁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面对指控,被告人翁某辉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曾经用刀砍伤面包车司机,并抢了90元的事实,但否认致其直接死亡。 他说,自己当时生活困难没有钱,需要路费离开传销组织,这才起意抢劫被害人的。被告人辩称,他当时只砍了被害人一刀,砍到其头部左侧部,后来又摸了根硬物砸了他头部两下,导致被害人出现短暂昏迷,“他醒来时我担心他打我,我就跑了。”翁某辉表示,由于在打斗过程中他的衣服有破损,并且也留了点血,因此离开时他还换了件衣服。
被告人翁某辉表示,他已经叫家里人尽力去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了。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谅解书》,证实翁某辉的家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认罪态度对其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对此,翁某辉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并非存心想抢劫,其犯罪时刚满17岁,并且是因被欺骗加入传销组织,逃出来后因没有车费回家才想到向被害人“借钱”,并且当时被害人身上还有其他财物,但被告人并未取走,其与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犯不一样,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该辩护律师建议合议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庭审最后,被告人翁某辉宣读了一份悔过书。他说,自己当年年少无知犯了错误,非常后悔,并因此逃亡了16年,生活受尽折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到非常愧疚和抱歉,对不起他们。
救助中心 www.fcx110.com | 反传之窗 www.fcx110.com |
咨询热线1:010-56208282 | 咨询热线2:010-57210191 |
马老师专线1:13260289889 | 马老师专线2:18600220905 |
咨询QQ1:283071951 | 咨询QQ2:467080324 |
打击传销,关切民生,贴近生活,服务大众。救助中心——您身边信赖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