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碎传销!韶关特大传销案依法审结,60余人的发财梦戛然而止
时间:2019-10-28 14:21|来源:直销堂网|编辑:马老师|点击:次
致富应走正道,
但却有人妄想“抄捷径”赚快钱。
但,法网恢恢!
只要犯了法,谁也别想跑。
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
胡某等27名被害人
从各地被诱骗至位于韶关的传销窝点,
被传销人员关押控制、
威胁殴打、抢走财物。
其中,传销人员持20名被害人银行卡
取现或消费合共51万余元。
这些传销组织的领导非常隐蔽。
平时住是分别住在郴州、清远
这些韶关的周边城市,
他们通过远程地操控他的下线,
对韶关的窝点进行控制。
武江公安掌握各种线索之后,
顺藤摸瓜、逐步侦破,
把这张潜在韶关地区多年的
“传销大网”拉了出来!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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