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 网络传销诈骗,必须走进法院接受审判
近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冯树斌、冯素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回顾
2017年,被告人冯素雄加入该组织并先后取得鑫圆共享经济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建材、设备、商贸、油卡、房产、装饰板块的代理资格,在产业中心共注册9个账号,成立甘孜州泽润居安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通过面授、微信等方式大肆宣传该平台并发展会员挣取积分和现金返利。被告人冯树斌作为冯素雄建材板块的下线,取得了鑫圆共享在四川省雅安市建材、设备板块代理权,注册成立雅安鑫圆共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以面授、微信等方式发展会员挣取积分和现金返利。
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素雄
在产业中心“chuanmei”账号下线层级共有1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4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个,其中缴费人员0人,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0元;
在产业中心“shangmeng”账号下线层级共有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7个,其中缴费人员5人,会员总投入额为60.255万元(本案所涉金额均为人民币),使用绑定账号“fsx1688”提现4.541万元;
在产业中心“shebei”账号下线层级共有3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3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4个,其中缴费人员27人,会员总投入额为1857.0205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15.6845万元;
在产业中心“youka”账号下线层级共有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3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6个,其中缴费人员2人,会员总投入额为1.8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1968”提现3040元;
在产业中心“zhuangshi”账号下线层级共有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8个,其中缴费人员2人,会员总投入额为25.74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168”提现6365元;
在产业中心“zulin”账号下线层级共有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4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6个,其中缴费人员0人,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0元;
在产业中心“jiancai”账号下线层级共有8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36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28个,其中缴费人员155人,会员总投入额为1340.7628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素雄fsx”提现12.217万元。
被告人冯树斌在产业中心“jiancai”账号下线层级共有7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8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322个,其中缴费人员89人,会员总投入额为620.6904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树斌fsb”提现8.3695万元;
在产业中心“shangmeng”账号下线层级共有1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其中缴费人员0人,使用绑定账号“fsb1688”提现570元;
在产业中心“shebei”账号下线层级共有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7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9个,其中缴费人员8人,会员总投入额为109.95万元,使用绑定账号“冯树斌fsb”提现3.2205万元;
在产业中心“youka”账号下线层级共有1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 其中缴费人员0人,使用绑定账号“fsb1966”提现0元;
在产业中心“zulin”账号下线层级共有1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个,其中缴费人员0人,使用绑定账号“冯树斌fsb”提现0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素雄在泸定县长征大道A栋1单元7-2家中被泸定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冯树斌在成都车站进站口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树斌、冯素雄参与以杨志伟等人为首的“鑫圆共享经济”传销组织,并成立公司与该组织进行业务对接,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对该组织平台进行宣传,发展下线,骗取财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树斌、冯素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整个“鑫圆共享经济组织”中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素雄主动退还部分会员的投资款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冯树斌、冯素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 2019年12月18日,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冯树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冯素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树斌、冯素雄不服,提起上诉。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传销纷纷“改头换面”,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频频出现。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编织“低投入、高收益”的谎言,吸引群众盲目“投资”传销,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隐患,法律对此类犯罪予以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宣判对传销违法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慑,有助于引导辖区群众有效识别网络传销活动,避免传销陷阱。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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