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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善心汇”传销头目在永善法院被判决

时间:2018-08-21 16:28|来源:中国财经界|编辑:管理员|点击:
        法官提醒:近几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犯罪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虚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特别在互联网出现了越来越多是传销理财的骗局,不管犯罪分子用什么样的方式,都是换汤不换药,致使很多受害者自身和朋友倾家荡产,因此呼吁人民提高警惕,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利用“善心汇”网络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3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后,通过“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虚假宣传开展传销活动,参与者以300元向推荐人购买一枚“善种子”,以100元向推荐人购买一枚“善心币”方可在网站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会员在“善心汇”平台里自主选择特困、贫困、小康、富人、德善社区每轮布施(资助别人)金额不等。经“善心汇”平台系统匹配受助人后,会员打款到指定银行账户,完成布施,并成为受资助人,等待“善心汇”平台其他会员向其布施(资助)。“善心汇”会员每发展第一代下线会员一名,可获得第一代下线会员打款金额6%的奖励收益,可获得3代下线4%、5代下线2%的奖励收益。“善心汇”平台有A、B、C三轮服务中心,会员从低到高晋升,普通会员交纳3万元,直接激活至少5人可晋升为B轮功德主;普通会员交纳5万元,直接激活10人以上或五代内激活50人以上可晋升为A轮功德主;B轮功德主交纳2万元,直接激活10人以上或五代内激活50人以上可晋升为A轮功德主。

       2016年7月至12月,三被告人经凌某3(另案)及相互推荐介绍方式,以300元和以100元向凌某3等人购买 “善种子”和 “善心币”各一枚,在“善心汇”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获得会员号、ID号。在“善心汇”平台布施(打款资助)和受助,获得收益。同时, 以参加“善心汇”可以帮助别人,也可以赚钱,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在“善心汇”平台里布施(资助他人)3000元,半月左右,可获得别人资助3900元,引诱他人注册参加“善心汇”组织。直接介绍推荐舒某某等30余人加入“善心汇”组织,成为其下线会员。经鉴定,凌某1、凌某2在“善心汇”平台注册,创建账户登录用户名属B轮功德主,颜某属普通用户。凌某1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10层,188个会员账号,获利25100元和管理奖项14280元;凌某2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2层,其下级网络有8层,154个会员账号,获利20700元和管理奖励9721元;颜某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第14层,其下级网络有8层,123个会员账号,获得管理奖励209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1、凌某2、颜某组织以“帮扶互助共生”为名,注册加入“善心汇”网络平台,以布施(资助)、受助获取高额利益,积极组织和向亲友宣传“善心汇”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的方式,注册获得“善心汇”成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和资助金额、次数作为计酬和奖励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引诱120人以上参加“善心汇”组织,骗取他人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三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减轻处罚。判决凌某1、凌某2、颜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凌某1、凌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凌某1、凌某2、颜某犯罪所得39380元、30421元、209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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