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对一伙黑恶传销的打击狠劲给力点赞
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对传销的认定为: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润州法院5月30日公开审理刘某等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二起非法传销犯罪集团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其他被告人组建恶势力非法传销集团,以销售虚无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香妃丽人”产品为由,在润州区、京口区等地租用房屋设立传销窝点。
该组织部分成员通过微信、QQ聊天软件,以婚恋、找工作为诱饵,有预谋地将被害人骗至镇江并带至各传销窝点,采取殴打、威胁、辱骂、控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购买所谓产品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持续整整一天,至下午7时法院当庭宣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其他犯罪分子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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