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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拟玉石竞拍交易活动为名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骨干成员被公诉

时间:2023-03-03 11:37|来源:未知|编辑:站内编辑|点击:
       3月2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通过中国检察网获悉,商洛市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起诉书。起诉书显示:周某1、周某2两人积极参与虚拟玉石交易平台,以互联网玉石交易活动为名积极发展下线,两人共发展下线367人,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周某1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女婿鲁某甲、女儿何某甲(在逃)的介绍,注册账号成为“知玉斋-鑫淼哈哈网”玉石(虚拟)交易平台的会员,成为鲁某甲之兄鲁某乙的下线,并在该平台抢购和出售玉石赚取收益。
       2021年3月,周某1在互联网注册“玉凤缘-鑫淼哈哈网”玉石交易平台并担任店长,通过口耳相传和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消息的方式向亲朋好友和熟人宣传,以在平台买卖玉石及发展下线可获取静态收益、直推奖、团队奖为诱饵,吸引他人注册会员,参加平台玉石交易,继续发展下线。先后诱使何某乙、李某甲、周某甲、李某乙、周某乙、贺某甲及被告人周某2等人入会并发展下线。
       2021年5月,周某2在互联网开设“玉霞阁-鑫淼哈哈网”玉石交易平台并担任店长,以上述方式在丹凤县、西安市等地大量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为诱获更多人员加入,维持平台虚拟玉石交易活动继续运转,周某1、周某2注册的上述两个虚拟玉石交易平台按照该组织发起人设定的规则运行:新会员通过点击已注册会员提供的链接注册账号,成为已注册会员的下线,即可在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30分进入玉石交易平台抢购玉石。
       平台每块玉石定价3000至9000元不等,规定每人每天至多购买3块玉石,总价不超过2万元。购得玉石后平台不实际发货,买入会员向店长支付每块玉石购买价格2.7%的委托费,即可按照预先规定的定价规则(买入价+买入价2.7%的委托费+买入价1.5%的静态收益)设定出售价将该块玉石在平台继续上架,待其他会员于次日9时30分参与抢购,该会员同时也可以继续抢购其他会员新上架的玉石,依次循环,直至某块玉石售价超过9000元时,平台将该块玉石按价格“拆分”为两块(虚拟),由买入会员继续在平台挂售。
       玉石售出后,会员获得买入价1.5%的静态收益;上线会员每发展一个参与玉石交易的下线,即可获得该下线玉石交易额0.2%的直推奖收益,店长将每天收到的委托费交给其上线,由其上线再按照该店玉石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店长返利,即下线每日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店长获得0.3%的团队奖收益,每日交易额超过30万元的,店长获得0.6%的团队奖收益,每日交易额超过60万元的,店长获得1%的团队奖收益,每日交易额超过200万的,店长获得交易额1.3%的团队奖收益。
       因该平台短期内发展人数众多,资金交易量特别巨大,引起相关部门关注。2021年6月15日,周某1按其上线通知叫停了当天的玉石交易活动,导致众多会员因抢购的玉石无法再出售而资金受损,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安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周某1所处层级为4级,发展下线7个层级共262人,周某2所处层级为5级,发展下线5个层级共105人。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周某2以互联网玉石交易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玉石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并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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