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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了84万余人12人获刑!“致富卡”项目以​“精准扶贫”为

时间:2020-05-19 19:57|来源:反传快讯|编辑:马老师|点击:

      5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判决上。反传防骗快讯看到,一审期间,新疆特克斯县女子刘某艳、四川省岳池县男子陈某在上线人员的授意下,以“致富卡”项目为幌子,传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为约80万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艳、陈某在上线人员的授意下,以“致富卡”项目为幌子,组织形成从下至上为会员、讲师、群管、群主、总监、大负、大区经理、总经理的多层级的金字塔式传销组织,刘某艳、陈某担任总经理。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在刘某艳、陈某的组织领导下,“致富卡”项目成员明知“致富卡”项目系虚假项目,仍积极转发相关资料,歪曲滥用“一带一路”、实现“中国梦”等政策口号,宣称“致富卡”项目系“国家精准扶贫”项目,每个会员可以获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贫困补贴,引诱他人以word文档、网络在线等形式填写个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申请加入成为“致富卡”项目会员,并不断转发传销虚假信息,多次组织会员在线申办银行卡以及银行卡闪付功能。

 

      经鉴定,刘某艳、陈某名下的会员数为847704人,参考会员数据的有效性比率,认定刘某艳、陈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80万余条。原审法院认为,刘某艳、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对刘某艳、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刘某艳以其行为未对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从中获取利益,原审法院认定其系主犯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刘某艳、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刘某艳的上诉,维持原判。除了刘某艳、陈某已经获刑外,还有饶某某、杨某某等10名被告人被该院判刑。

 

      饶某某、杨某某等10名被告人,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在刘某艳、陈某的组织领导下,明知“致富卡”项目很可能系虚假项目,仍通过上述方式,积极转发相关资料,引诱他人填写个人信息,申请加入成为“致富卡”项目会员,并不断转发虚假信息,多次组织会员在线申办银行卡以及银行卡闪付功能。

 

      其中,饶某某、杨某某在发展会员的同时,积极协助刘某红、陈某整理、统计会员的公民个人信息。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名下的传销会员数为50306人;郑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28957人;韩某名下的会员数为11981人;敬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11551人;饶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3917人;杨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502人;张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10827人;彭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17040人;辛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13392人;于某某名下的会员数为9617人。

 

      参考会员数据的有效性比率,认定饶某某、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80万条,周某、郑某某、韩某、敬某某、张某某、彭某某、辛某某、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分别为4.8万余条、2.7万余条、1.1万余条、1.1万余条、1.03万余条、1.6万余条、1.27万余条、9000余条。

 

      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10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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