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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炫富、在讲述、改变意识、都是传销人嗜血的人头的套路

时间:2021-09-26 21:23|来源:金唐律所赵晓静律师|编辑:马老师|点击:

     传销主要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先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如果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发现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

  先套近乎,接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防范传销陷阱。

      01.案情回顾 

  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加入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成员分为尊爵、勋爵、公爵、侯爵、伯爵、爵士、经销商7个层级,按照组织成员的数量及累计组织业绩作为晋升的标准。

  按公司规定,成为勋爵,最少要组织5条第一代公爵线,业绩3个月要达到港币1亿元;成为公爵,最少要组织5条第一代侯爵线,业绩3个月要达到港币1000万元;成为侯爵,最少要组织5条第一代伯爵线,业绩三个月要达到港币80万-100万元;成为伯爵,要累计购货港币96000元,或者一次性购货港币8万元,或者组织3条直属爵士线;成为爵士和经销商要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伯爵及伯爵以上资格者,根据直属下线业绩,按不同比例不同名目返利。

  同案人邱某(另案处理)邱某在东莞市创立亮碧思东莞荣誉团队,发展了蔡某等五人(五人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潘某等人为下线。邱某还在大岭山和蔡某等(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潘某一起发展团队,后该团队转移到万江区,由符某花负责管理,成员逾90人,潘某帮助管理团队,同时发展自身下线。

  参与期间,潘某帮助宣传亮碧思公司在香港的活动及东莞荣誉团队的活动,并且亲自给成员讲课、分享人生经验,鼓动成员加入亮碧思东莞荣誉团队并继续发展下线。

      作者:金唐律所赵晓静律师

      中国反传销救助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凡是让你先交钱,;然后层层拉人头赚钱的、都是集资诈骗、传销的。只要交钱无依无据无凭无证的,让你等待发大财的都是非法集资诈骗。须谨慎防范。家人陷入传销失联,需要寻人,寻亲,可联系反传销救助中心。抵制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2020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抓获被告人潘某。

  02.法院认为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被告人潘某不但参与管理团队,还积极参与宣传、亲自给成员讲课、鼓动成员加入团队并亲自发展下线,起主要作用。

  

  潘某结伙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03.律师说法

  如果有以下形式的活动出现,您就要警惕了,因为它极有可能是传销活动:

  ● 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名义,让人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洗脑”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 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打着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 以互联网、报刊等媒介发布“外汇交易”“股票投资”“新能源开发”“风险投资”“经营模式创新”“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境外债券”“网络资本运作”“网络点击广告”等“致富信息”,或推销“教育培训”“个人理财”“远程教育”等“虚拟产品”,引诱他人参与。

  ● 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 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 以下特征的行为:(1)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2)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3)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第四条、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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